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=
B: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(技术职称)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;
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。
C:按照国办发〔2015〕和我省有关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;
Xn、Xn-1、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,Cn-1、Cn-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;
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,辞职、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,其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,按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,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。在本人退休时,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。
M: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;
实际平均缴费指数=(Xn/Cn-1+Xn-1/Cn-2++X2016/C2015+X2015/C2014+X2014/C2013)/N实缴;
(一)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:
对于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,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,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,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,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。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,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执行。在本人退休时,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、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。
Gn-1:参考第n-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,n
A: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;
四、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
工作人员退休时,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(技术职称)等,对应《视同缴费指数表》(该表由省里统一设定)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。
2、过渡性养老金=退休时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×本人视同缴费指数×视同缴费年限×1.3%。
3、个人账户养老金=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÷计发月数。其中,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执行。
4、职业年金待遇,按照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5〕18号)和我省有关执行。